“版权、蟑螂”:把“维{权”异化成“唯利}”
抢先登记著作权后,利用规则批量提起侵权诉讼,牟取高额赔偿
“版权蟑螂”:把“维权”异化成“唯利”
◆“版权蟑螂”是专门通过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或者以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相要挟,以获得利益的维权主体。“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牟利,而非阻却未来的侵权行为。
◆“版权蟑螂”首先精准筛选被告,几乎全部是商事主体而不是普通个人,这类主体通常和解意愿强且有赔偿能力;其次,熟悉特定法院的裁判尺度,集中向某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再次,采用程式化诉讼工具,如出具授权书、带水印图片、可信时间戳等,大幅降低举证成本和难度。
◆在著作权权利人维权和公众使用作品之间需要始终维持一种权利上的“实施平衡”。为了实现这一平衡,应当在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边界周围,设定双方权利的“缓冲区域”。
明明使用从正规图库购买的素材,仍然被起诉侵权,傅先生很委屈。起诉他的曾某、吴某,通过复制、拼凑他人图片“创作作品”,抢先登记著作权,先后多次提起侵权诉讼追索赔偿金。这种通过批量诉讼牟利的行为被知识产权界专家界定为“版权蟑螂”。
早在本世纪初,“版权蟑螂”就已在我国出现,他们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批量提起诉讼,实际上唯一目的在于获得赔偿。人们指摘“版权蟑螂”将作品价值异化为诉讼牟利工具,有违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如何既保障依法维权,又防止滥诉,平衡之道值得高度关注。
案例直击
正规素材遭索赔,跨境商家陷两难
“原本以为是正常的商业纠纷,没想到背后竟有一个精心设计的‘剧本’。”谈起那次跨境著作权纠纷,傅先生唏嘘不已。2024年,傅先生经营了多家跨境电商商铺,主营浴帘、抱枕等家居用品,销量一直不错。然而,一封来自国外的法院诉讼邮件突然送达,打破了傅先生平静的生活。
邮件显示,原告曾某、吴某起诉傅先生店铺销售的产品印染花型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的著作权,要求立即下架产品、冻结账户资金并支付高额赔偿金。
“那个花型明明是我从正规图库网站购买的公开素材,怎么成了别人的‘原创’?”在咨询律师后,傅先生倒吸一口凉气:即便对方权利基础存疑,漫长的诉讼周期和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应诉成本,也足以拖垮自己的商铺。
面对对方提出的数万美元的和解金要求,傅先生陷入了两难:应诉,成本太高;妥协,心有不甘。不久后,他被起诉的店铺就收到了境外法院发出的临时性禁止令。
在与其他同行交流中,傅先生发现不少商家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张先生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一家家纺公司的经营者,傅先生和其他一些跨境电商都在他那里进货。他与傅先生有着相似的被诉经历,店铺被法院冻结资金后,无法正常经营,“原本的销售渠道突然没了,货款无法正常回款,我也支付不了供应商的货款”。
“律师查询过对方的著作权证书,发现他们的登记时间极晚,而且花型来源不明,这简直就是欺诈!”愤懑之余,傅先生选择向国内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对方诈骗。但由于涉案证据需跨境调取、犯罪手段新颖,警方并未立案。
2024年11月,傅先生和其他被害人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中,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案情与他们的遭遇高度相似。“起诉我们的人是不是也采用了同样的犯罪手段?如果是,能不能立案?”他们找到柯桥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曾某、吴某经营的国内公司正是在绍兴市柯桥区,其远程操控美国律师提起诉讼,辖区还存在其他被害人。
审查结果显示,部分涉案花型的“底稿”早在几年前就出现在某知名图库网站上,且拥有明确的原始作者,甚至部分花型是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老花样”。曾某二人所谓的创作,不过是简单地复制、拼凑,甚至是直接截图。两人分别于2021年1月、2024年5月抢先完成涉案花型作品著作权登记。
“这一环节,直接动摇了对方著作权基础的合法性。”办案检察官徐良表示。
曾某二人曾试图通过多个地区总代理,出价买断部分涉案花型的特定类别授权,意图“独占”权利,因作者无法转让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最终未能得逞。但二人依然凭借漏洞百出的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批量提起诉讼。
二人的套路如出一辙:假借维权之名,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使用同类花型的国内跨境电商向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禁止令和初步禁令,冻结被告店铺资金,通过判决获得划拨被告店铺资金,或者致使被告误认为原告拥有作品著作权而进行和解谈判,获得和解金,以此诈骗该类经营户。
“他们赌的就是我们没时间、没精力、没钱去应诉。”另一位被害商家表示。
经过充分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曾某二人通过虚构、抢先登记著作权等方式,利用美国版权局形式审查骗取作品登记证书,批量进行恶意诉讼,迫使被害跨境电商在高昂应诉成本下选择支付和解金脱身,严重扰乱跨境贸易秩序,已经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二人一共起诉了7次,其中两次被认定为恶意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2025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曾某二人立案侦查。同年5月,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依法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8万余元。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13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现象背后
批量诉讼的牟利套路
声称侵犯著作权、批量诉讼、索要和解赔偿金,曾某二人的手段,符合“版权蟑螂”的行为特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在其研究中指出,“版权蟑螂”在国内兴起于本世纪初。我国法律法规虽未明确“版权蟑螂”的含义,但不少研究者界定了这一概念。
蔡元臻告诉记者:“一般认为,‘版权蟑螂’是专门通过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或者以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相要挟,以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牟利主体。‘版权蟑螂’的权利基础往往存在瑕疵,主观上带有恶意,客观上造成了扰乱市场、破坏作品实际价值、阻碍社会创新等后果。这些主客观层面的属性勾勒出了‘版权蟑螂’的特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杭平曾发文指出,“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牟利,而非阻却未来的侵权行为。
蔡元臻认为,在柯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基本具备了“版权蟑螂”的特征,应当定性为“版权蟑螂”。
“‘版权蟑螂’的权利基础瑕疵有三类,第一类是虚构事实而产生的著作权,如在柯桥区这起案件中,曾某二人称有公共领域的老花样的著作权,本质上却是并不存在的权利;第二类是将他人享有的著作权谎称为己有,此类行为虚构了部分权利事实,可以视为‘冒领著作权’;第三类是虽然维权者拥有真实的著作权,但其作品的独创性极弱,比如简单拼凑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所谓新图案。”蔡元臻说。
陈杭平基于对一家被研究者公认具备“版权蟑螂”特征的代表性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所涉及的3965份判决书的分析,梳理出了“版权蟑螂”的典型商业维权模式及诉讼策略:
——向作品权利人取得作品著作权授权。
——多起诉使用其作品的企业,极少涉及自然人。高达99.9%的被告是法人,仅有3起诉讼的被告是自然人,且均是个体工商户。
——常由公证处或第三方平台固定保全证据。只有6.26%的判决书没有出现经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固定的证据。
——程序化的举证方式。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删除,且赔偿经济损失。从法院支持两家公司的侵权赔偿金请求来看,其核心诉请支持率达到94.3%。
在翻阅资料时,记者关注到充当“版权蟑螂”帮凶的幕后推手——接受著作权维权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法律咨询公司。
多位研究者揭露,接受著作权维权委托的法律咨询机构很多时候是真正主导运作批量诉讼的角色,隐蔽性极高,名字几乎不出现在著作权纠纷裁判文书中,其操纵手段为:通过全风险代理帮所谓的权利人起诉并取得授权,地毯式、全网式搜寻证据,委托公证处保全证据,再委托律师出庭。如此,一条诉讼流水线就形成了。
蔓延之因
“版权蟑螂”底气何来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数字传播愈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在猛增。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7.34万件,相比2004年的9329件增长50倍有余。
“根据学者的研究,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中,‘蟑螂诉讼’的占比很高——对2014年至2018年20余万份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一审裁判文书的统计表明,批量诉讼案件分别占到九成、八成和三成。尽管批量诉讼不一定是‘蟑螂诉讼’,但足以引起重视。”蔡元臻表示。
易继明与蔡元臻曾在文章中写明:种种迹象表明,“版权蟑螂”正在悄然扩张,或已悄然地布局整个中国市场。
“‘版权蟑螂’在我国已从早期集中在图片领域向多元化发展,目前呈现的主要态势包括:一是领域扩张,从摄影作品向美术作品、字库、文字作品等蔓延;二是主体多元,除专门著作权运营公司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谈道。
“版权蟑螂”为何能蔓延,甚至赔偿诉请支持率能达到90%?
“‘版权蟑螂’很擅长利用规则。”赵占领表示,“‘版权蟑螂’首先精准筛选被告,几乎全部是商事主体而不是普通个人,这类主体通常和解意愿强且有赔偿能力;其次,熟悉特定法院的裁判尺度,集中向某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再次,采用程式化诉讼工具,如出具授权书、带水印图片、可信时间戳等,大幅降低举证成本和难度。”
赵占领还指出了法律咨询公司能在此现象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其收费标准非常低,而且不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的直接监管。”记者了解到,法律咨询公司可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风险评估等服务,但不得擅自代理诉讼或辩护案件,这使得其身份具有隐蔽性——极少直接出现在著作权裁判文书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刘晓春指出,还有两方面原因助长了“版权蟑螂”的“底气”:“第一,在‘版权蟑螂’通过起诉牟利方面,以图片作品为例,司法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金额和实际的图片价值不匹配,这涉及司法赔偿规则的调整;第二,在著作权登记公示制度中,权利到底属于谁,还存在不明朗的空间,有可能被‘版权蟑螂’利用,而被告要证明作品的权属也比较困难,也缺乏相应低成本的可以明确权利归属的机制。”
边界之争
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的界限
“‘版权蟑螂’在学理上一直是有争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告诉记者。
实际上,有关“版权蟑螂”的评价向来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版权蟑螂”是基于合法方式取得的著作权或授权提起诉讼,是防止著作权被侵犯的正当方式,具有合理性;也有人认为“版权蟑螂”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通过批量诉讼等方式索赔,是滥用权利,有违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初衷。
不过,受访专家均不否认“版权蟑螂”有滥诉的嫌疑。蔡元臻在阐述“版权蟑螂”与滥诉的关系时,先明确了滥诉的含义边界,他说:“严格来说,滥诉在目前仍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主要指滥用诉权。而在滥诉之下,诸如恶意诉讼、过度诉讼等概念之间还没有明确的边界。就主流观点而言,恶意诉讼多指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及带有扰乱市场的主观目的的诉讼,而过度诉讼通常指向那些非必要的批量诉讼,这种诉讼不一定存在恶意。”
蔡元臻进一步介绍:“我们尚且不能对‘版权蟑螂’发起的商业维权诉讼作出单一定性。辨别‘版权蟑螂’诉讼是滥诉下的过度诉讼还是恶意诉讼,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柯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著作权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这使得恶意诉讼和刑事犯罪的认定比较容易。相较之下,如果起诉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著作权授权并起诉’,我们在谴责其投机式维权、扰乱市场的同时,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通常只能在道德层面予以批评。”
赵占领补充道:“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却起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著作权后起诉,或以诉讼为目的敲诈勒索,就构成恶意诉讼。”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与追责作出裁判。该案例明确,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破局之路
在维权与滥诉间寻找平衡
“‘版权蟑螂’式的维权行为,负面后果显而易见。第一,其引发了滥诉行为;第二,‘版权蟑螂’的诉讼无法缔造市场,市场缔造者发起诉讼的意义在于消减未来的潜在诉讼,这和‘版权蟑螂’导致滥诉的效果截然相反;第三,‘版权蟑螂’埋没了作品的实际价值,只体现了作品的诉讼价值;第四,‘版权蟑螂’理念违反利益平衡、阻碍社会创新;第五,‘版权蟑螂’严重侵扰了普通公众正常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总体上,尽管‘版权蟑螂’的维权行为并不必然违法,但其后果是损人利己、弊大于利的。”蔡元臻解释。
“大量小额案件涌入法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赵占领也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势所趋,“版权蟑螂”的出现和壮大,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既防止知识产权滥诉,又保障合法诉权?
对于中小企业、小商户这样容易陷入侵权风波的主体来说,蔡元臻指出:“理论上,任何擅自、商业性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这一角度而言,中小企业需要加强自律,避免此类行为发生。当然,在实践中辨别某个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是否存在著作权人,有时并不容易。为了最大化地规避侵权风险,商家必须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查找著作权信息,尽到法律层面的注意义务。”
刘晓春补充道:“建议中小企业、小商户多到免费图片库和有授权的图片库去获取图片,也可以尝试用AI生成图片。在网络上寻找图片使用,很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
在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维权机构方面,蔡元臻说:“对于操纵滥诉嫌疑较大的此类机构,可以强化行政监管,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
让赔偿金额回归到作品实际价值被视为一种治本策略。刘晓春说:“让图片的判赔金额回归到图片真实价值,对于治理不当著作权维权是有效的。我们之前调研过,一个图片库里的图片,用户包月付费几十元后可以下载不少图片,每一张图片的价格其实很低。而在很多判赔案例中,每张图片要赔偿到几百甚至上千元,这实际脱离了市场。如果能在相应赔偿制度上作调整,可能是一个治本的措施。”
“在著作权权利归属上,也要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水印来推定作品权属,这个问题在当前司法工作中已经有所调整,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权利授权链条要有相对规范化的要求。”刘晓春表示。
著作权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归根到底不是对立的两面。易继明、蔡元臻在其文章中建议,在著作权权利人维权和公众使用作品之间需要始终维持一种权利上的“实施平衡”。为了实现这一平衡,应当在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边界周围,设定双方权利的“缓冲区域”。在权利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作品的适当使用(即便这种使用可能构成轻微侵权),从而使权利人将精力投注在对经济影响最大的侵权行为的阻却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从长远来看,如何避免“版权蟑螂”式“利润化”的诉讼策略对社会创新产生寒蝉效应,坚定保护创新的初衷,在维权与滥诉间找到平衡,是一个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的命题。
(王菁 徐良对此文亦有贡献)
本报全媒体记者 易得香
《检察日报》